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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8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174-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85、98 條
藥事法 第 47、48、75 條
藥害救濟法 第 1、13、3、4 條
旨:
藥害救濟法之立法目的係針對正當使用藥品行為,因當時醫藥科技無法預
見且預先防範所產生之藥害予以救濟,以保障消費者、醫療院所及製藥者
之權益,故除藥害救濟法第 13 條各款規定之除外情形外,如正當使用合
法藥物所生藥害,且無確實證據資料排除不良反應與使用藥物之關聯性者
,即得予以藥害救濟。原審認定,藥害救濟基金會審議本件申請,固認被
害人發生不良反應難以排除與所使用藥物之關連性,然亦認定被害人非正
當使用該種藥物,故判決原處分駁回申請之決定合法,原判決並無違背法
令情事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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