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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8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4、5、98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
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
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本件原判決認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之基層行政警察特考訓練計畫,係作為辦理基層行政警
察特考錄取人員訓練之依據,故所為之核定行為,核屬與受委託辦理基層
行政警察特考訓練機關內政部間內部所為職務上之表示,未直接對外發生
法律效果,對之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欠缺訴訟要件,駁回其訴,於法並
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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