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商業團體屬公益社團,其會務之運作,如理監事改選久懸不決,致有妨 害公益情事,主管機關自得衡量妨害公益情事之相關因素及得為之有效行 政監督措施而為該條整理處分。經主管機關行政監督介入對商業團體為整 理處分者,主要是發生對商業團體進行強制整理之法律效果,而理事、監 事職權當然停止係屬附隨發生之法律效果,此乃整理處分之事物本質。次 按理事會審查會員之入會資格是否符合法令或章程規定,決定通過審查, 自屬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