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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8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4 條
民法 第 5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 條
人民團體法 第 3、58 條
公司法 第 195 條
旨:
按商業團體屬公益社團,其會務之運作,如理監事改選久懸不決,致有妨
害公益情事,主管機關自得衡量妨害公益情事之相關因素及得為之有效行
政監督措施而為該條整理處分。經主管機關行政監督介入對商業團體為整
理處分者,主要是發生對商業團體進行強制整理之法律效果,而理事、監
事職權當然停止係屬附隨發生之法律效果,此乃整理處分之事物本質。次
按理事會審查會員之入會資格是否符合法令或章程規定,決定通過審查,
自屬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其決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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