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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8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
旨:
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
對設籍於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障礙類別、等級及家庭經濟狀況提
供生活、托育、養護及其他生活必要之福利等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
間之限制。此乃政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及生活,所規劃之扶助及福
利措施,凡身心障礙人士均得適用。至臺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
用之補助,係臺北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3  款第 1  目及第 2
目規定所辦理之自治事項,屬給付行政,因資源有限,於分配上優先補助
長期設籍並實際居住之市民,尚非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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