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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6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22、125、128、131、159、16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 條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3、5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係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另設受處分人或
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程序再開,並進而獲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惟為維
護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其申請應有期間之限制,即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後三個月內為之。所謂「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係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
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撤銷或變更,而發生形式
確定力者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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