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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8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4 條
規費法 第 14、16、20、5、6、7、8、9 條
旨:
按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90 條固規定,商港管理機關對船舶貨物裝卸
承攬業,得以約定方式收取管理費,惟該規定之對象係船舶貨物裝卸承攬
業;又交通部 94 年 8  月 18 日交航字第 0940009254 號函,乃係針對
高雄港務局、基隆港務局等行政院交通部所屬之事業機構,且其港區裝卸
業務已開放民間業者承攬,該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所收取之裝卸管理費之
性質所為之釋示。惟金門縣港務處當時既係金門縣政府所屬之行政機關,
與高雄港務局、基隆港務局之定位不同,於金門港料羅港區裝卸業務未開
放承攬前,該商港使用權仍屬金門縣港務處所有,就裝卸管理費,於 90 
年 1  月 1  日前,係以碼頭維護費之名義徵收,之後因金門縣金門港港
埠業務費費率表規定,遂以裝卸管理費之名義徵收,故基於金門縣政府所
屬之行政機關之地位,提供該商港設施予特定對象使用,強制徵收裝卸管
理費及碼頭通過費,核係港務公權力事項之行使,裝卸管理費及碼頭通過
費係屬使用規費之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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