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贈與股票股利既為未來方實現之財產,不宜視為現實贈與之標的,但仍應 因他益信託視為贈與而為折現計算。因此,信託標的之本金股票中,依實 質課稅原則扣除其中內含之權值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後,其剩餘部分方屬 未來產生現金流量之時間及金額均不確定之孳息他益信託財產,而有必要 重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之 2 第 3 款之規定進行稅基量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