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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82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96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5、26、30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0、11、15、4、5、8、9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15、21、23、26 條
旨:
按各地方自治團體得視其所轄範圍之特性及所需而立法,縱與他地方自治
團體所為規範不同,亦不得因此即認屬違法。又電子遊戲場業之性質與資
訊休閒行業性質並不相同,是以地方政府就資訊休閒行業固僅規定營業場
所距離學校等 400  公尺限制範圍,惟尚無從因此主張地方電子遊戲場業
設置條例所規範之較嚴格距離限制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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