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各地方自治團體得視其所轄範圍之特性及所需而立法,縱與他地方自治 團體所為規範不同,亦不得因此即認屬違法。又電子遊戲場業之性質與資 訊休閒行業性質並不相同,是以地方政府就資訊休閒行業固僅規定營業場 所距離學校等 400 公尺限制範圍,惟尚無從因此主張地方電子遊戲場業 設置條例所規範之較嚴格距離限制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