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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33-3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4、6、7、8 條
行政罰法 第 18、7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5 條
公司法 第 8 條
所得稅法 第 114、3-2、3-4、73、8、88、89、92 條
旨:
稅捐稽徵機關在適用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規定裁處罰鍰時,應審酌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
之利益等情節,並注意使罰責相當,以符合比例原則,且宜考量受處罰者之
資力,避免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否則即有裁量
怠惰或濫用之違法。又財政部訂定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若扣繳義務人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部分所設立之裁罰標準
,既未達同款後段規定之罰鍰下限,則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
表使用須知第 4  點處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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