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107年4月版)478-481 頁
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原核定原娛樂稅確定處分採用之計算方式有誤,乃依行政 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將所為原娛樂稅確定處分之一部撤銷 ,尚非原課稅處分據以作成之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變更,核與程序重開事由之 「發生新事實」情形有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