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1月至12月)第 152-161 頁
自治條例中,如係規定建築工地稅之課徵以使用執照登記之建築起造人為 納稅義務人者,應可認其係為課徵技術需要,而針對施行中取得使用執照 ,並已完成建築而造成環境影響結果者為課徵之時點,故如於施行期間內 新申請之建照案,因其未將該建築工地臨時稅之課徵對象排除,自應就此 繳納建築工地臨時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