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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8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1月至12月)第 152-161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2 條
旨:
自治條例中,如係規定建築工地稅之課徵以使用執照登記之建築起造人為
納稅義務人者,應可認其係為課徵技術需要,而針對施行中取得使用執照
,並已完成建築而造成環境影響結果者為課徵之時點,故如於施行期間內
新申請之建照案,因其未將該建築工地臨時稅之課徵對象排除,自應就此
繳納建築工地臨時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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