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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判字第 8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8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20、135、141、149、15、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97 條
民法 第 247-1、266、7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3、8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52 條
旨:
按主張有行政程序法第 8  條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者,除應具有值得
保護之信賴利益外,必須審酌符合信賴保護利益性質,以及衡量公益與私
益之保護何者具有較高價值。次按標案既已限定投標資格為貿易商,而參
與投標者應非為無經驗之人,且相關投標須知均事先公告,投標廠商有充
分時間評估相關風險,足認機關並無乘他人急迫、輕率之情事,自無違行
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之誠信原則。又投標須知中之約定,屬公法契約之
內容,尚不涉人民權利、義務者,自無以法律規定之必要,則約定即無違
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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