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有關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標準,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有益於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
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教義研究
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
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故私有
土地縱然出售予宗教團體使用,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登記為私人名
義,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依法予以補
徵地價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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