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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8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14、18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2、5、6 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 條
旨: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5  款分別規定,涉及貪
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
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上訴人之行為合於該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18 條
但書所定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成免職,免職未確定前,先行停職之構成要
件事實;且行政法院認定事實,並不當然受刑事判決之拘束;我國有關公
務人員之懲戒,係採雙軌併行制,一方面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執行
懲戒,另一方面可由公務機關之行政監督執行獎懲;以及被上訴人召開考
績委員會會議前,業以書函請上訴人提出申辯或書面說明,上訴人已提出
書面申辯書,並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並非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以及
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等事項均已詳為論斷,因認原處分認事用
法,並無違誤,維持原處分及復審決定,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其所
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
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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