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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8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4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2、20、3、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 條
檔案法 第 1、1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33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0、6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係保障人民知之權利,故人民有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一般
資訊之請求權,並於請求時公開。惟人民於行政事件進行中申請,有關閱
覽卷宗之申請,應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該條第 1  項即規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
料或卷宗,但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故此種閱覽卷
宗請求權應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請求權人,且於行政程序進行後申請
,係行政程序中之個案資訊公開,而屬程序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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