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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8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訴願法 第 80 條
農會法 第 12 條
旨: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
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
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又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勞工保險局設受託業務處,全權辦理農民健康保險事項。立法委託勞工
保險局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並授與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之法律地位
,勞工保險局以保險人地位承辦農民健康保險,則就農民健康保險事項所
為之行政處分,自應以該局為原處分機關列為被告,為本院最近見解(參
照本院九十三年五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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