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中
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
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又依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勞工保險局設受託業務處,全權辦理農民健康保險事項。立法委託勞工
保險局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並授與農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之法律地位
,勞工保險局以保險人地位承辦農民健康保險,則就農民健康保險事項所
為之行政處分,自應以該局為原處分機關列為被告,為本院最近見解(參
照本院九十三年五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