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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49、150 條
民法 第 125、259、26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6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旨:
行政機關如選擇與相對人締結行政契約,則在行政契約關係中,除非法律
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行政機關即無再以行政處分作為行使契約上
權利之手段之餘地。當事人為公費生間之關係,係行政契約關係,對於在
學時因案遭退學,主管機關行使其契約上權利,請求賠償教育費用,催告
履行債務之觀念通知,並無行政機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效意思,自非
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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