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184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4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76、273、278、98 條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2、55、72 條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2 條規定,保險人為審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
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
,組成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其審查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又該條授權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目的在審查保險醫事
服務機構提供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數量、適當性及品質,並據以
核付費用;而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則規範本件被處
分人與醫事服務機構間的特約及管理事項。二者規範目的及範圍完全不同
。本件並非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而係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且全民
健康保險裁罰性不利處分,應適用特約及管理辦法,而非審查辦法,故再
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對其處罰時,應優先適用審查辦法第 28 條規定輔導
上訴人改善,否則有違行政程序法第 4  條、第 165  條規定暨法律優越
原則、從新從輕原則,並無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