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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7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公平交易法及政府採購法裁判要旨選輯 第一版 480-48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5、50 條
公司法 第 1、8 條
旨:
法律之解釋,除就其文義為解釋外,於不違背法條文義及論理法則之情形
,應斟酌法令規範之目的予以解釋,以符合立法意旨,此即所謂「目的論
解釋」。政府採購法係以確保採購公正為目的,為防止廠商規避相關規定
,乃基於「目的論解釋」,將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之「廠商」,
解釋為包括「協力廠商」在內,不違背該法文意及論理法則,符合該法之
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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