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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79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5、6、8、9 條
民法 第 22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建築法 第 1、34、58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
旨:
建築物在施工中,主管建築機關發現有妨礙區域計畫者,即應以書面通知
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此乃
為避免建築物之興建,有妨礙區域計畫,影響公益之情事。倘已核發建造
執照或雜項執照者,如何修改,解釋上亦應包括該執照之變更設計,始得
予以修改之。此外,建築法第 58 條特別明定建築物施工中,發現有妨礙
區域計畫者,即應命停工、修改,其規範意旨係本於比例原則之考量,倘
得停工、修改即得達到回復合法狀態之行政目的,自無須採取對人民損害
最大之撤銷原核發建造執照之手段。故此時主管建築機關依法命停工、修
改,洵屬適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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