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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7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15、172、23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58、174-1、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6 條
教師法 第 10 條
旨: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
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至何種
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視
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之輕重容許合理之差異,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
理由書闡示綦詳。又國外學歷送審作業須知對於以美國、日本、德國、俄
國、西班牙等國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與以菲律賓學歷送審之限制不同,
係主管機關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斟酌規範事務之差異而
為合理之區別待遇,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亦無違背。再司法院所為
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
意旨為之,則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自有拘束各級行政法院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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