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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2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59、98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5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40 條
旨: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23 條規定,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屬於繁榮街
道路線價區段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依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宗
地單位地價計算原則計算;其他地價區段之土地,以區段地價作為宗地單
位地價;跨越二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
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宗地單位地價應以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元表示,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四捨五入。本件市
政府辦理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時,依法令規定將系爭土地劃屬一般地價區
段,並將其地價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會議,並依地價調查估計
規則第 23 條規定,計算其 96 年公告地價,97  年公告土地現值,並無
違誤。而土地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之評定,涉及市場調查等專業知識,法
令上設有超然獨立之「地價評議委員會」進行查估評定,因而原判決以苟
無足資證明其評定之程序有明顯違法之事證,其有關地價之判斷應予以尊
重,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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