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教師法第 20 條固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惟由於教師 待遇條例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自不能無適當之規範,主管機關乃因此訂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並依職權作成解釋性之函令,作為辦理薪級 核敘之依據,此等規定函釋乃為保障教師權利義務而設,對於此等法律保 留之審查,宜採容許之態度,倘其規範意旨或函釋內容並未逾越母法或有 恣意擅斷情形,自應認屬有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