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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 條
教師法 第 20 條
旨:
按教師法第 20 條固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惟由於教師
待遇條例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自不能無適當之規範,主管機關乃因此訂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並依職權作成解釋性之函令,作為辦理薪級
核敘之依據,此等規定函釋乃為保障教師權利義務而設,對於此等法律保
留之審查,宜採容許之態度,倘其規範意旨或函釋內容並未逾越母法或有
恣意擅斷情形,自應認屬有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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