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因水力事業工程用地而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於法定補償費外,原無其他
金錢上給付之權益可主張,僅因經濟部為求土地順利取得而自我妥協退讓
,始有經濟部水利事業工程用地核發獎勵金及救濟金要點規定之額外給付
。而該要點規定僅係為有效滿足特殊目的所設置,機關自得藉由對被徵收
土地人民若干制式要求,做為土地使用正當性之確保,以為日後法律紛爭
之杜絕。因此,土地雖經徵收為水利工程用地,但既未於期限前依需用土
地人所提供之制式土地使用同意書而為填寫提出,即難認有同意依徵收條
件而提供土地配合使用之真意,無從為獎勵金之請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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