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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9、14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民法 第 199、26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6、5、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3、19、2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9、75、76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0、31 條
旨:
所謂行政協定,係指由多數之當事人,為達成共同目的,各為同方向之意
思表示,從而平行結合成立之公法上行為,與以反方向之意思表示結合成
之行政契約有別。因此,作成行政法上協議之當事人間,就協議之標的,
除同方向之利害關係外,如亦有反方向之利害關係,並就基於該協議對他
方為主張時,此一協議應屬行政契約,而非行政協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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