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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243、255、4、5、98 條
商標法 第 30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9、22、24、26、37、41、45 條
旨:
檢舉人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而生危害公共利益情事,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
檢舉,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規定調查後之復函,其功
能僅在通知檢舉人就其檢舉事項之調查結果,並未發生何種法律效果,縱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可能影響檢舉人其他權利之行使,復函
仍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其性質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
定之行政處分,則本件檢舉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項等規定提起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自不符合訴訟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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