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690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訴願法 第 61 條
檔案法 第 18 條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
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除具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政府均應
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如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之事項者,依資訊分離原則,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仍應就可公開
部分提供之。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係以教師平時考核之優劣事實為據,
倘資料係屬關於考核教師年終成績考核之基礎事實,且可與辦理該成績考
核而屬應保密之文件分開或遮蔽者,因該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並非函稿、
或簽呈意見本身,無涉洩漏決策過程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依資訊
分離原則仍應公開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