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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7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3、255、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 條
旨:
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8  條、第 9  條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
則第 19 條、第 20 條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租稅優惠案件,
須申請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申請核發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並放棄股東投資抵減備查函、申請核發完成證明、及申請五年免
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以,營利事業於各該年度向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
所得稅時,稽徵機關審查當年度申報之免稅所得是否屬合於上開獎勵規定
之免稅所得,當係以營利事業是否依法向財政部申請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
得稅為前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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