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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7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3 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9、4 條
旨:
司法院對於實任司法官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規定送付懲戒,並就該具體案件,斟酌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之動機、目
的、手段以及對公務秩序所生之損害或影響重大,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於法自無不合。行為人廢弛職務之情事,既有真正之公文書足以認定,
則判決依據公文書即足以認定司法院所主張之事實為可採,而未再踐行其
他調查證據程序,自與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所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證據之規定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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