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258-260 頁
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不准進行重開程序,係考量 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既已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即無庸利用再開程序 之必要,並可避免行政處分之存續力與行政法院判決之既判力有所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