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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7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3、27 條
旨:
按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地方制度法施行後,地方自治團體
得將權限移轉予下級地方自治團體;惟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地方
制度法公布施行前,地方自治團體已將權限移轉予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者,
此項權限之移轉苟與相關法律立法意旨並無不合,於地方施行後,應認其
效力依舊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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