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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7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43、256、27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22 條
土地稅法 第 28-1 條
旨:
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明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
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並規定免稅之適用要件,係為
配合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及社會救助
法之施行,鼓勵私人創辦社會福利事業及捐贈土地興學。是以,認定私人
捐贈之土地有無該條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自應以該土地在捐贈時可否
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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