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明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 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並規定免稅之適用要件,係為 配合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及社會救助 法之施行,鼓勵私人創辦社會福利事業及捐贈土地興學。是以,認定私人 捐贈之土地有無該條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自應以該土地在捐贈時可否 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