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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7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9年版)第 41-5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256、260、98 條
合作社法 第 3-1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41、44、44、48-3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9、33、34、51 條
旨:
行為時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
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 33 條所列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同法第 33 條第 1  款規定,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
之統一發票,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
址及統一編號之憑證。又行為時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
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
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
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是故若未依規定取得合
法憑證,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並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違反行為時營業稅法第 33 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
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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