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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14、18、3、5、6、7、8 條
旨:
非處分相對人主張其受侵害,若可判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可認
為具有訴訟權能,應得透過行政訴訟請求救濟。開發行為影響範圍之人民
,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而均具得提起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時,所決議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可能的數個選項,而結論的內
容則應該綜合評述。是否必須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雖以開發
行為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為判斷基準,然只是可能的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結論之一,不能據此認為對於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只會
有通過或必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二種。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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