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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75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58-16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37、42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8、26、40、50、66、7、73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旨:
廢污水之排放有其時間性,水污染源極易遭稀釋或滅失,且採樣之結果尚
須藉由儀器以客觀檢驗之數據呈現,本質上具有技術上之公正客觀性而足
值信賴,是以主管機關為辦理水污染防治業務及監督事業需要進行之行政
檢查,與行政程序法之「勘驗」並不相同,並無通知當事人到場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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