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158-164 頁
廢污水之排放有其時間性,水污染源極易遭稀釋或滅失,且採樣之結果尚 須藉由儀器以客觀檢驗之數據呈現,本質上具有技術上之公正客觀性而足 值信賴,是以主管機關為辦理水污染防治業務及監督事業需要進行之行政 檢查,與行政程序法之「勘驗」並不相同,並無通知當事人到場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