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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7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7、78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10 條
旨:
查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
,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
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
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經本院九十二年
度十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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