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查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 ,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 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 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經本院九十二年 度十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