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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7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民法 第 1059 條
姓名條例 第 1 條
旨:
參照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情
形,附加「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作為取得
原住民身分之要件,可知原住民身分法立法係採血統主義輔以認同主義。
按子女為原住民母親與非原住民父親所生,且子女從父姓而未改從具原住
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則機關所為之處分以子女未改從「具原
住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否准子女原住民身分之申請,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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