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1月至12月)第 314-322 頁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係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之單方行政行為,故應可認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並對人民權利義 務關係有直接影響,且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亦屬行政處分。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