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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225-23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35、209 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21、25、27、30、31、32、34、35、9 條
旨:
性平會及其調查小組僅係學校之內部單位,並非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行政
機關。至於學校以函文將認定性騷擾成立並移送考核會依法懲處之結果,
通知相對人,既已對外發生法律效力,自難認非屬行政處分,且其關於認
定性騷擾成立及依此所為之懲處,性質上為不可分之單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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