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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7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6、7、9 條
訴願法 第 3、5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24、53、70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
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三條第
一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
事實之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述或說明而生何
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本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及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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