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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8、96 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6 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3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
旨:
外交部為建立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
證之面談處理準據,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臺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
不符之活動,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所訂定
之行政規則,與文件證明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立法目的無違,得予
以適用。此外,並得將文件證明申請案與簽證申請案合一處理,要求申請
人面談,並以同一面談結果作為判斷文件證明申請應否受理及簽證申請應
否准許之基礎,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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