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538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7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33、6、8 條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
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
以確認者。...」本件上訴人違章事實,業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
局臨檢查獲並在臨檢紀錄表記載明確,並經現場人員即上訴人張哲菖於臨
檢紀錄表中親閱確認無誤後簽名捺指印附卷可稽,足認本件事實已臻客觀
明確,依前開規定,被上訴人自得不給予陳述之機會。至本件臨檢時係以
臨檢電子遊戲機業者之表格填具,雖有未當,惟於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有
未經核准擅自經營登記範圍外之資訊休閒服務業之事實,尚無影響。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