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25 頁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固不以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限,利害關係 人亦得提起。惟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雖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惟因該行政 處分所發生之法律效果直接損害其權益者,始足當之。財政部或行政執行 署得對欠稅公司之負責人在一定條件下為限制出境、拘提、管收等之處分 ,惟均係以其為公司負責人或法人代表身分所為,尚非個人之權益因課稅 處分而直接受到侵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