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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3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651-65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5、148、149 條
民法 第 229、736、98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71 條
旨:
主管機關為取代先前命相對人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行政處分,而與之締結行
政契約,相對人因此負有完成清理之義務。倘相對人遲未進行清理工作,
由主管機關多次函請進行後仍未完成,主管機關遂預估清除所需費用,逕
持系爭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於法自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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