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5 條規定,分為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
危險性者加給之職務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對
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地域加給三種。其中技術或專業加給
又涉及各種不同之技術及專業,所需之專業程度、資格條件各有不同,故
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
、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
又按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並未有設置法制機構或單位之規定,亦未有
明定辦理法制業務之職務,若所屬水利行政組並非法制機構或單位,僅係
兼辦法制業務之單位,縱使其專任辦理法制業務,惟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
則第 10 條未有辦理法制業務之視察職務之規定,尚不符合公務人員專業
加給之規定,而得支領法制專業加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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