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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7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671-67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92 條
民法 第 125、128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5 條
土地法 第 57 條
旨:
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如不具一身專屬性者,既得因概括繼受或個別繼受
而移轉。被繼承人對於土地遭日本政府強制徵收而未給價之原因事實如已
處於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時,其繼承人因繼承而概括繼受該公法上請求權
時,自亦應繼受被繼承人該原本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據以起算其消滅時
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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