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五)(108年11月版)671-676 頁
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如不具一身專屬性者,既得因概括繼受或個別繼受 而移轉。被繼承人對於土地遭日本政府強制徵收而未給價之原因事實如已 處於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時,其繼承人因繼承而概括繼受該公法上請求權 時,自亦應繼受被繼承人該原本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據以起算其消滅時 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