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稅捐之課徵量大且具有週期性,其資訊係納稅義務人所掌握,故應送達處 所等資訊,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提供。又課徵綜合所得稅時,係由稽徵機 關依據對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之查核結果,於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後,連 同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並得要求納稅義務人填具戶籍地址及退補 稅通知送達處所,嗣後地址如有變更,納稅義務人亦應主動通知稽徵機關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