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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7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8、86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8 條
所得稅法 第 80、81 條
旨:
稅捐之課徵量大且具有週期性,其資訊係納稅義務人所掌握,故應送達處
所等資訊,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提供。又課徵綜合所得稅時,係由稽徵機
關依據對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之查核結果,於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後,連
同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並得要求納稅義務人填具戶籍地址及退補
稅通知送達處所,嗣後地址如有變更,納稅義務人亦應主動通知稽徵機關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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