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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4、114、4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73、274 條
專利法 第 75、94 條
旨:
按專利法第 75 條規定之舉發理由,應敘明舉發人所主張之法條及具體事
實,並敘明各具體事實與證據間之關係,如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
步性,舉發理由應配合舉發聲明中所主張應撤銷專利權之請求項次,逐項
論述請求項中所載之技術特徵與各證據中所載之技術內容的對應關係及比
對結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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