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123-126 頁
公務員之迴避原因僅限於行政程序法所列事由,故相對人主張原處分機關 所聘請之審查委員與先前經訴願程序撤銷之處分作成時所聘請審查委員相 同,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所列列迴避事由而應自行迴避,顯與行政程序 法規定之意旨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