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規定,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
留用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本件聘用人員係基於聘約內容執行職務,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成立之聘約關係,性質上屬公法契約,其契約關係之
成立,本質上仍屬雙方間意思表示之合致。而雙方間依聘約所生之權利義
務,依雙方約定僅至聘期屆滿之日為止,到期聘約當然終止並向後失其效
力,無須於聘約到期時另為停聘之意思表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受處分
人聘約期限屆滿,亦無續聘義務。又該署考量整體環保業務之執行需要,
擇優秀人才聘用,對年終績效評核不佳者(列丙等),不予續聘,無涉剝
奪或限制工作權之問題,兩造間已無聘約之法律關係,受處分人訴請確認
聘約之法律關係存在,亦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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